八日,吏部在“选人任在京窠缺”的官位时,提及“河南第一至第十石炭场,河北第一至第十石炭场,京西软炭场、抽买石炭场、丰济石炭场、京城新置炭场”[100]这样一些官卖煤炭场的情况。根据吏部是在派选京城官员,以及《东京梦华录》在记述开封仓储库房时也谈及“河南北十炭场”[101]的情形来看,上述二十多个官卖煤炭场的分布,应当是在开封或京畿地区。这说明北宋后期,开封已成为当时民用煤炭的最大消费区。前面说到的“沿汴州县创增镇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余场”,就是与开封的煤炭消费有关。所以,南宋人说:“昔汴都数百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然薪者”[102]。这里的“无一家然薪者”虽属夸张之词,然北宋后期的开封确有“尽仰石炭”之实。
而朝廷从煤炭税及官卖煤炭中图利的结果必然要影响到广大煤炭消费者的消费利益。还在哲宗元符年间,民间就已有了“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103]的反映。当时哲宗朝的煤炭官卖及炭税,都远不及以后的“崇宁以来”的徽宗朝恶劣而尚且还如此扰民。那么,到了徽宗时代(公元一一○一——一一二四年),其恶劣的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尽管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宋廷曾作过委婉解释和动听承诺:“石炭自近年官中收买,置场出卖,后来在市价转增高,实于细民不便。诏罢平准务,仍今后更不官买石炭出卖”[104]。从这一解释中,我们还是不难看出煤炭官卖的低价进高价出的掠夺实质。至于“今后更不官买石炭出卖”的许诺,则不到两年,就为所谓“崇宁以来”的事实所拆穿,不过是一句无法兑现的空话。
结束语
“石炭自本朝河北、山东、陕西方出,遂及京师。陈尧佐漕河东时,始除其税。元丰元年,徐州始发,东坡作诗记其事”[105]。这是南宋人朱翌对北宋煤炭使用情况的总体概括,它与本文所论述的整个情况基本一致。整个北宋时期,产煤与用煤的地区基本是在我国秦岭、淮河以北的一些主要煤田分布区内。煤炭不仅作为当时的民用燃料,而且主要是作为手工业燃料来使用的。可以明确肯定以煤为燃料的手工业有:冶铁业、兵器制造业、铁货币铸造业、陶瓷业以及造船业等。而其中以冶铁业方面用煤最为广泛。并且产煤用煤之地也往往是北宋的重要产铁地。而南方地区,前述的高宗南逃时江南地区仍还是“思石炭之利而不可得”的局面,煤在北宋时期,南方还未象在北方那样广泛使用[106]。当时北宋全国燃料的使用状况正如陆游所概括的那样,即“北方多石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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