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卷八十六刺客列传第二十六

”又韦昭云:“古者名男子为丈夫,尊妇妪为丈人。故汉书宣元六王传所云丈人,谓淮阳宪王外王母,即张博母也。故古诗曰‘三日断五疋,丈人故言迟’是也。”

注⑤索隐约谓贫贱俭约。既为庸保,常畏人,故云“畏约”。所以论语云“不可以久处约”。

注⑥集解徐广曰:“互以为客。”

注⑦集解矐音海各反。索隐海各反,一音角。说者云以马屎熏令失明。

注⑧索隐案:刘氏云“铅为挺着筑中,令重,以击人”。

注⑨索隐普十反。朴,击也。

鲁句践已闻荆轲之刺秦王,私曰:“嗟乎,惜哉其不讲于刺剑之术也!①甚矣吾不知人也!曩者吾叱之,彼乃以我为非人也!”

注①索隐案:不讲谓不论习之。

太史公曰:世言荆轲,其称太子丹之命,“天雨粟,马生角”也,①太过。又言荆轲伤秦王,皆非也。始公孙季功﹑董生与夏无且游,具知其事,为余道之如是。自曹沫至荆轲五人,此其义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较然,②不欺其志,名垂后世,岂妄也哉!

注①索隐燕丹子曰:“丹求归,秦王曰‘乌头白,马生角,乃许耳’。丹乃仰天叹,乌头即白,马亦生角。”风俗通及论衡皆有此说,仍云“□门木乌生肉足”。

注②索隐较,明也。

【索隐述赞】曹沫盟柯,返鲁侵地。专诸进炙,定吴篡位。彰弟哭市,报主涂厕。刎颈申冤,操袖行事。暴秦夺魄,懦夫增气。

(本章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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