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十三年二月,特赐敕谕之,寻改为杂职。

驿。驿丞典邮传迎送之事。凡舟车、夫马、廪糗、庖馔、裯帐,视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谨供应之。支直于府若州县,而籍其出入。(巡检、驿丞,各府州县有无多寡不同。)

税课司。(府曰司,县曰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僧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

仓。大使一人,(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州县设。)

织染杂造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州织染局未入流。)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批验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验茶盐引。

递运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运递粮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卫所戍守军士传送军囚,太祖以其有妨练习守御,乃命兵部增置各处递运所,以便递送。设大使、副使各一人,验夫多寡,设百夫长以领之。(后汰副使,革百夫长。)

铁冶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洪武七年初置。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后俱为未入流。)

医学。府,正科一人。(从九品)州,典科一人。县,训科一人。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阴阳学。府,正术一人。(从九品)州,典术一人。县,训术一人。亦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府道纪司,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县道会司,道会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设官不给禄。

(本章已完)

12-13-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