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脚,无由广致。若能开通河漕,
变陆为水,则所支有余,动盈万计。且河南租船候水始进,吴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
留,日月既淹,遂生隐盗。臣望沿流相次置仓。
上深然其言。寻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语在《食货志》。凡
三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或说耀卿请进所省脚钱,以明功利。耀卿曰:
“此盖公卿盈缩之利耳,不可以之求宠也。”乃奏充所司和市、和籴等钱。
明年,迁侍中。二十四年,拜尚书左丞相,罢知政事,累封赵城侯。时夷州刺史杨
浚犯赃处死,诏令杖六十,配流古州。耀卿上疏谏曰:
伏以圣恩天覆,仁育庶类,凡死罪之属,不欲尸诸市朝,全其性命,流窜而已。所
以政致刑措,狱无冤人,旷古以来,未有斯美。臣愚以为全生免死,诚为至化,有耻且
格,为训将来。苟有未安,不敢缄默。
臣以为刺史、县令,与诸吏稍别,人之父母,风化所瞻,一为本部长官,即合终身
致敬。决杖者,五刑之末,只施于抶扑徒隶之间,官廕稍高,即免鞭挞。令决杖赎死,
诚则已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法至于死,天下共之,刑至于辱,或有所耻。况本州
刺史,百姓所崇,一朝对其人吏,背脊加杖,屈挫拘执,人或哀怜,忘其免死之恩,且
有伤心之痛,恐非敬官长劝风俗之意。
又杂犯死罪,无杖刑,奏报三覆,然后行决。今非时不覆,决杖便发,倘狱或未尽,
又暑热不耐,因杖或死,即是促其处分,不得顺时。将欲生之,却夭其命,又恐非圣明
宽宥之意。前后频在州县,或缘杂犯决人,每大暑盛夏之时,决杖多死,秋冬已后,至
有全者。伏望凡刺史、县令于本部决杖及夏暑生长之时,所定杖刑,并乞停减。即副陛
下好生之德,于死者皆有再生之恩。
俄而特进盖嘉运破突骑施立功还,诏加河西、陇右两节度使,仍令经略吐蕃。嘉运
既承恩宠,日夕酣宴,不时赴军。耀卿密上疏曰:“伏见盖嘉运立功破贼,更委两军,
以勇果之才,承战胜之势,吐蕃小丑,不足歼夷。然臣近日与其同班,观其举措,精劲
勇烈,诚则有余,言气矜夸,恐难成事。莫敖败于蒲骚之役,举趾稍高,《春秋》书之
为惩诫。恐其有骄敌之色,臣窃忧之。入秋防边,日月稍逼,接对人吏,须识其宜。今
将抚边军,未言发日,若临事始去,人吏未识,虽决在一时,恐将非制胜万全之道。况
兵未训练,不知礼法,人未怀惠,士未同心,求其忘性命于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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