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人事二

近侍犯法,罪不至死,执政以其情重,请杀之;范希文独无言,退而谓

同列曰:“诸公劝人主法外杀近臣,一时虽快意,不宜教手滑。”诸公默然。

景祐中,审刑院断狱,有使臣何次公具狱。主判官方进呈,上忽问:“此人名‘次

公’者何义?”主判官不能对,是时庞庄敏为殿中丞审判院详议官,从官长上殿乃越次

对曰:“臣尝读《前汉书》,黄霸字次公,盖以‘霸’次‘王’也。,此人必慕黄霸之

为人。”上颔之。异日復进谳,上顾知院官问曰:“前时姓庞详议官何故不来?”知院

对:“任满,已出外官。”上遽指挥中书,与在京差遣,除三司检法官,俄擢三司判官,

庆历中,遂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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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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