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回 经分

〔淳风等按:经分者,自合分已下,皆与诸分相齐,此乃直求一人之分。以

人数分所分,故曰经分也。〕

术曰:以人数为法,钱数为实,实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

〔母互乘子知,齐其子;母相乘者,同其母。以母通之者,分母乘全内子。

乘,散全则为积分,积分则与子相通,故可令相从。凡数相与者谓之率。率知,

自相与通。有分则可散,分重叠则约也;等除法实,相与率也。故散分者,必令

两分母相乘法实也。〕

重有分者同而通之。

〔又以法分母乘实,实分母乘法。此谓法、实俱有分,故令分母各乘全分内

子,又令分母互乘上下。〕

今有田广七分步之四,从五分步之三,问为田几何?答曰:三十五分步之十

二。

又有田广九分步之七,从十一分步之九,问为田几何?答曰:十一分步之七。

又有田广五分步之四,从九分步之五,问为田几何?答曰:九分步之四。

(本章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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