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刑法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 ,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本章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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